争鸣:如何遏制“撞伤不如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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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有些肇事司机撞了人不仅不救助,反而逃窜,或故意返回来再反复碾压受害者,以致其迅速死亡。这种情况已成为国内交通事故的一个痼疾。司机为什么在撞人后,又反复多次倒车碾压?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是侥幸心理?还是一时大意?
有网友在新闻评论里说,“我们开车的有个公开的秘密,把人撞残废比撞死还要多赔钱。”…是什么让肇事司机产生这样的误读呢?又如何遏制“撞伤不如撞死”呢?[详细][我来说两句]
□“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大行其道
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
死亡赔偿标准的提高,体现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表面上看,它涉及的只是个别受害者利益;但从本质而言,由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加剧“撞伤不如撞死”这样的非道德行为,最终导致公平和正义的缺位,因此必须予以改变…[详细][我来说两句]
□撞死成本
2004年5月1日以前: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现在:其后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提高了一倍,并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但这种提高也不过是将一条人命的最高价值提高到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
□撞伤成本
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
比如,曾引起全国公愤的黑龙江宝马车撞死人案,死者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满意”。这个事件就是流行于交通肇事中“撞伤不如撞死”说法的典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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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值几许?
死亡赔偿应体现对生命的敬畏
西安市纺织城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
重庆井喷事故中遇难者家属每人获得了8万元左右的赔偿。在“苏秀文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家属获赔9.9万余元。而前不久,央视某女主持人在酒店不慎坠楼身亡,其家属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300元、8万、9.9万、40万,这些迥异的数字让我们迷惑不已:一个生命的消逝,究竟应如何作出赔偿。[详细][我来说两句]
□“过失伤人致死”还是“故意伤人致死”?法律的“擦边球”让人铤而走险
撞伤”了你,我面临的是“无休止”的索赔,并且还要承受长期面对“伤者”的“内疚”,加上法律上对“过失伤人致死”及“过失伤人”与“故意伤人致死”和“故意伤人”的量刑标准有所区别,这时候这些人就铤而走险,“人性”和“法律”开始进行大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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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增加犯罪的成本,让司机从撞人后尽最大努力救治伤者中获利。[详细]
·调整人与机器、人与车关系的以人为本的规章。[详细]
□故意撞死人除了经济赔偿
还要负刑事责任
其实法律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就拿“撞伤人不如撞死人”案来说,如果机械地比照赔偿数字,撞伤人的确有不可预期性。但肇事者除了经济赔偿,肯定还要负刑事责任。不要在扭曲法律本意后,方去指责法律本身是扭曲的…[详细][我来说两句]
□“撞伤不如撞死”实质是:当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私利相冲突,他选择了后者
撞伤判赔多,撞死判赔少,于是肇事者杀心顿起,一条无辜的生命就此殒灭,于是相关赔偿规定也就被指为“对生命价值缺乏尊重,做了杀人的帮凶”。但一些肇事司机选择“撞伤不如撞死”,表面上看来是在撞伤与撞死的赔偿金之间进行比较,而其实质则是:在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私利相冲突时,他选择了后者。人性的自私可以原谅,然而自私也有底线,“撞伤不如撞死”已远远突破了自私的底线。[详细][我来说两句]
□其他原因:
·国人缺少人文关怀、不敬畏生命。
·行人的交通意识淡薄。
·旁观者的冷漠 [小男孩当街惨被碾死
目击者无人指证肇事车(图)]
□建议:
·寄望于中国司机群体整体素质(包括如何对待他人生命)的提高。[详细]
·寄望于公安部门“命案必破”,不给“撞伤不如撞死论”者任何侥幸。[详细]
·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详细]
□观点:愿“撞伤不如撞死”的悲剧不再重演
国家在建全法律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不足和疏漏,任何法律不可能将人世间的种种现象都归纳进法律的约束中去,这就让“人性”有机可乘。就算是法律已经早有明文规定的,“人性”一旦面临着“诱惑”或者“逼迫”的时候,同样还是向法律进行“挑战”。
古代的“大禹治水”,采取了“疏通”的办法,现在的法律,如果只是“治标”而不“治本”,“人性”和“法律”的比拼还将继续进行下去。[详细][我来说两句]